TISNet協志科技_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1.總則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適用範圍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 設備提供乙太網路連接光纖網路,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 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傳送等之電信服務。

3.營業項目
本公司所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網路存轉服 務、網路存取服務、數據交換通訊服務。

4.服務申請與異動
4.1 使用本公司業務需申請加入本公司會員或與本公司簽訂授權合約書,相關申請手續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需要資料傳輸之用戶須與本公司簽訂授權合約書,並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收費標準將依授權合約書所訂之服務項目而定。
4.2 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資料或授權合約書內所載客戶之名稱為準。
4.3 本公司不負查證客戶及代理人檢附證照真偽之責任,如客戶或代理人提供不實證照致生任何糾紛或法律責任者,由客戶及代理人自行負責。
4.4 客戶資料若有異動,申請會員者應依各業務網站規定辦理;簽訂授權合約書者應依授權合約書規定辦理。
4.5 如用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並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者,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4.6 如有下開情形者,本公司得拒絕用戶申請:
  • (1)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 (2)服務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地址不實。
  • (3)其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不得為申請者
5.收費標準與服務條件
5.1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授權合約書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
5.2 業務使用期間,依據授權合約書規定之。
5.3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客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 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三十日內無息 退還該餘額。
5.4 客戶逾期未繳授權費用,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並 得追繳其應付費用。

6.雙方權利與義務
6.1 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本業務無法執行時,應依授權合約書,進行 退費、折抵、延長服務等補償。
6.2 本公司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用戶自備設 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 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6.3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 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 三人揭露。
6.4 用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及其協力廠商通信系統設備障礙,以致發生 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本公司未於十二小時內修復,其停止服務期間,服務 費之減收按比例規定辦理。但本公司無需負責其他賠償責任。
6.5 客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6.6 有關用戶或使用人因使用電信服務致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7.終止使用
7.1 客戶得依據授權合約書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7.2 客戶欲終止使用時,應繳清全部欠費始完成終止使用之手續。

8 暫停使用
用戶使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者。
四、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五、 散播電腦病毒者。
六、 通信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序良俗者。
七、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八、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者。
九、 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財 產權後,本公司將立即宜除用戶侵權之相關資訊及內容,或暫停用戶之使用權利。 用戶得於七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之證明後,使得續行使用本服務。

9.附則
9.1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並依 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報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及通知用戶。
9.2 規章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3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9.4 本規章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